《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的通过施行是我国教育法治建设中的里程碑,必将有力推进我国教育法治高质量发展,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教育、人才的法治保障基础。
1978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仅有1.55%。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是我国制定的第一部教育法律,该条例所确定的学位制度为人才培养、评价及发现奠定了法治基础,为发展中国特色学位制度作出了重要贡献。2019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51.6%,我国高等教育正式进入普及化的新阶段。面对社会的深刻变革,法律与教育制度必须适应时代变迁、紧跟时代步伐,通过立法回应高等教育的实践与发展。可以说,针对学位专门立法已势在必行,此次出台学位法则充分呈现了以高水平法治推进我国教育高质量发展的基本思路。
学位法在推进我国教育法治高质量发展中至少具有三方面作用:一是学位法正式确认了学士、硕士、博士的“三级”以及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两类”的学位授予基本格局,稳定了我国人才培养发展的基本形态。二是学位法围绕保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规范化、制度化学位授予的资格、条件、程序及质量保障,确立了我国高层次人才分类培养、分类评价的法律基础,将有力增强人才的竞争力、有效保障人才培养质量。三是将对净化学术环境、提高人才培养质效产生积极效果,尤其是学位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学术复核”,即学位申请人对于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可以通过该法定机制解决,这一方面实现了对学术评价争议解决的规范化,通过优化学术环境增强了人才培养的动力;另一方面则以学术评价为基点,对人才培养质量提出了新要求。
学位法是我国教育立法的最新成果,其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律规范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法贵必行”,学位法在2025年1月1日正式施行前,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学位法的立法精神,对照法律规范,规范学位授予具体机制,全面准确地将我国学位制度做在细处、落在实处,将法治保障落实到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全过程各方面。
(曾巍)